2013年4月,湖北荆州人刘某在江陵县河山维修局招标项目中中标,与钟祥市水电工程所协商自行出资建设中标标段项目工程,工程竣工后由钟祥市水电站支付工程款。 在施工流程中,刘先生将项目中的宜兴要账公司强硬水道、砂石路等襄阳理赔公司工程分包给江陵县人小张,与小张协商垫付资金,工程结束后,由钟祥市水电站间接汇入小张手中。 落成后,张某拿着江陵县休息检察院寄来的普宁要账公司襄助管教信,找到钟祥市水电工程所王某索要18万元报酬和30万元质量费用,王某以手续不全为由推掉了。
2015年2月4日,临近过年,小张信心满满地再次讨债,并在同伴小李、小文的帮助下讨债。 功夫、小张也同时喊小刘,谎称建议会计事项,将小刘虐拘留,把手机拿走,不让小刘与外界联系。 2月5日,张某、李某、文某胁与刘某驱车离开钟祥市水电站,将准备上班的王某逼入车内乱,向随州目标逃去。 途中,张某经常指使李某、文某殴打王某,并胁迫王某迟交报酬和质量款并向48团风索要公司万元。 下午2点,汇款后的小张将王先生带到县里,王先生自由了。 随后,小张也借了刘先生的手机回家。
为了讨债,接受了违法逮捕他万宁要账公司人的阴谋,在钱到不了的情况下,提前讨债的一行人被判有罪。 钟祥市检察院认为,会计必须经过异常的功令路线,不能强迫梁山接受违法的体罗田的会计公司式的结构。 否则,就无法弥补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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